遂宁市公安局维护国庆60周年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

 

新中国成立60周年大庆,是全国各族人民同庆共享的一件喜事。为确保我市广大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和谐喜庆的节日,切实维护我市社会治安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》等法律规定,特通告如下:

  一、全市公安机关要全警动员,全力以赴,坚持“严打、严防、严管、严治”,始终保持对突出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,严厉打击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大刑事犯罪、系列团伙犯罪、涉黑涉恶犯罪和街面犯罪,继续狠抓社会治安整治,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,确保我市社会治安大局稳定

  二、我市党政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金融机构、学校、医院和涉及国计民生的水、电、气、油、粮等重点单位要加强自身安全防范和内部保卫,各级治保组织、村()委会和社区、街道要积极开展群防群治,发扬主人翁责任感,避免各类事件、案件发生。

  三、国庆期间,我市举办的各种庆典活动中,广大市民要文明、有序地参加节庆活动,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。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、枪支弹药和管制刀具进入公共场所。

  四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,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举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会、游行、示威活动和各类大型群众性活动;严禁任何公民、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信访为名,进行缠访、闹访;严禁进京非法上访。对不听劝阻者,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处置。

  五、广大人民群众要共同维护好我市交通秩序,积极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工作,根据公安交警部门确定的交通管制时间和范围,事先做好出行安排。严禁无证驾驶、酒后驾车、超速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犯罪行为,严禁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、救护车、工程抢险车、警车等车辆通行。

  六、广大人民群众要积极配合协助公安机关,共同维护国庆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。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制止,并拨打110报警或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公安机关。对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有关违法犯罪线索,举报有功的,将给予奖励。

  七、正告一切违法犯罪人员,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,对主动投案自首、坦白交代、揭发检举他人违法犯罪的,将依法从轻、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  八、对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本通告规定者,公安机关将视情节轻重,依法给予警告、罚款、拘留等处罚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九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
00九年九月十五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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